|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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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13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9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1項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61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一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13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受託清除廢棄物未依規定簽訂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7-09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74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一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13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3月21日指揮,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人員,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57)106年10月至11月期間自大寮區廠房載運係爭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仁武區南昌巷等廠址棄置行為,查貴公司營運紀錄存放於本市左營區大中二路165號,未依規定存放於清除許可證上登載存放地點(本市楠梓區鳳楠路98-5號2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44-107-09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74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一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13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3月21日指揮,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人員,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57)106年10月至11月期間自大寮區廠房載運係爭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仁武區南昌巷等廠址棄置行為,查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57未於明顯處標示清除許可證字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44-107-09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74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一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13 | 高雄市 | NT$24,000 |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3月21日指揮,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人員,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57)106年10月至11月期間自大寮區廠房載運係爭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仁武區南昌巷等廠址棄置行為,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6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98號) ,惟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上開系爭廢棄物清運至指定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顯未依審查核准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9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73加重處分金額百分之一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8/31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106年5月23日駕駛車輛Z2-675,前往貴公司所屬仁武區仁營段696、697、697-1、700地號土地(22.70785,120.34423),載運營建混合事業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寮區磚子瑤段2127地號土地棄置,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5月29日派員督察前述仁武區堆置地點,發現該址堆放營建混合廢棄物、廢泡棉、廢塑膠混合事業廢棄物等,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 106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98號),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7-080017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八之五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