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曉穎 | 董事 | 100.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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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島水資源回收中心暴雨後進流抽水站設備修復工程 | 基隆市政府 | 106/09/12 | 否 | |
| 直潭場第六座刮泥機新設及附屬設備改善工程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106/03/07 | 1150600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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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8/18 | 基隆市 | NT$12,000 | 於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該公司未於法定時限10日內(114年2月10日)於該系統申報114年1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52條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4-08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六之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7/17 | 基隆市 | NT$12,000 | 於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該公司未於法定時限10日內(113年12月10日)於該系統申報113年11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52條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4-07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六之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3/04 | 基隆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112年12月份營運紀錄應於113年1月10日進行申報,惟未於法定時限10日內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營運紀錄,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六之二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