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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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育光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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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9/12/02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經營之城林資源回收商行,經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廢容器回收物貯存之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且與其它回收物混雜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二)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物未依公告項目分類分區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且貯存之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 | 40-108-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第2款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款、第4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一六七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8/08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經營之城林資源回收商行所屬資源回收廠內,經查有下列違規情形:一、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物未依公告項目分類分區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且貯存之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二、廢紙容器、廢寶特瓶、廢鐵容器、廢鋁容器等貯存之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且與其它回收物混雜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4-108-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4款、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一六七號四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