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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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素蘭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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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11/02 | 高雄市 | NT$330,000 | 本局前於106年7年7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635447600號函命台端自文到次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水管路682之1號廠區全廠停工在案。本局於106年9月23日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呈現橘紅色,經查係來自台端所經營位於本市鳥松區水管路682之1號之鈿O企業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另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未遵循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部分,業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6日刑事簡易判決在案(107年度簡字第1552號),判決主文:「胡O蘭犯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30-107-10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七二九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7/07/07 | 高雄市 | NT$210,000 | 本局於106年04月05日查獲台端(即鈿興企業社)位於鳥松區水管路682號之1埋設管線排放事業廢水,經由溝渠至曹公圳下游並污染夢裡橋一帶河川。本局人員於到達上址工廠時,雖已停止排放廢水,惟台端(即鈿興企業社)所屬員工表示係稍早進行酸洗製程作業,嗣經會同台端(即鈿興企業社)所屬員工檢視該廠,設有pH調整槽、沉澱槽及酸鹼液桶等桶槽,另觀察沉澱槽內紅棕色廢液與陳情地點受污染之水色相當;經查該廠製程為白鐵及不銹鋼拋光及表面處理作業,並利用強酸液以酸洗的方式清洗金屬表面雜質,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台端(即鈿興企業社)僅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未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相關環保許可文件;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7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七二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