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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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宗章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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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1/21 | 桃園市 | NT$105,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27日派員至臺端(即頂峰企業社)稽查,查獲現場違規情形皆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如下:1.中間槽(T01-08)有一多餘管線連接至10噸黑色桶槽。2.活性碳桶(T01-10)有一PVC多餘管線未經由放流槽(T01-11)處理後排放,而直接連接至廢水排放口(尚未過廢水水錶)。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1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南山路一段一○八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6/17 | 桃園市 | NT$60,000 | 本案係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專案(專案編號:EP1130401),依據本局勾稽臺端所屬事業(頂峰企業社)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中之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1年10月至113年4月),臺端所屬事業(頂峰企業社)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產生者除外:(1)鋁之硫酸電鍍(2)碳鋼鍍錫(3)碳鋼鍍鋁(4)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鍍錫、鋁(5)鋁之蝕刻及研磨(代碼:A-8801)],於勾稽區間內無清運聯單紀錄,臺端所屬頂峰企業社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已超過貯存1 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或申請展延,核已違反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3-06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南山路一段一○八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06 | 桃園市 | NT$60,000 | 一、本案係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專案(專案編號:EP1100706)。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09年1月~110年9月),臺端所屬頂峰企業社(管制編號:H4643172)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產生者除外:(1)鋁之硫酸電鍍(2)碳鋼鍍錫(3)碳鋼鍍鋁(4)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鍍錫、鋁(5)鋁之蝕刻及研磨。(廢棄物代碼:A-8801)〕,自109年4月產出,遲於110年12月清運,臺端所屬頂峰企業社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或申請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1-0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南山路一段一○八巷三號 |
| 水污染 | 2014/02/17 | 桃園市 | NT$1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3-02003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南山路一段一○八巷三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2/05/27 | 桃園市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1-050020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1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南山路一段一○八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