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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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城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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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3/03/15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10年6月7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民安路52巷68號稽查,查獲臺端(即鑨贏企業社)收受廢塑膠進行破碎、研磨,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0年8月13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1年7月25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上開地點稽查,查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即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3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民安路五二巷六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1/10/21 | 桃園市 | NT$6,000 | 收受廢塑膠進行破碎、研磨,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10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民安路五二巷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