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莊順德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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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12/27 | 花蓮縣 | NT$6,000 | 經本局人員例行性勾稽本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網路申報系統勾稽,113年8月發現貴公司未依上開規定於每月10日前申報前月營運紀錄,以違反上開法規規定,本局於113年9月16日花環廢字第1130027416號函,請業者於文到7日內,針對上開未申報每月營紀錄事項提出陳書意見。旨案中華郵政將本案陳述書,於113年9月19日將本案陳述書,送達至貴公司營運登記住址,自送達後貴公司迄今尚未提出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本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逕行裁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30 | 花蓮縣 | NT$6,000 |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公告事項第5項第8款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清運機具應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19日執行全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清運車輛」勾稽作業,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記在案清運車輛車號:6H-853,未依上述公告規定安裝「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先於敘明。2.本局於111年8月4日花環廢字第1110027258A號函,請貴公司提出清運車輛未裝置GPS陳述意見,並請於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關陳述意見,旨案於111年8月5日送達至貴公司,迄今尚未收到貴公司相關陳述意見文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1-08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17/04/28 | 花蓮縣 | NT$5,000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59%,超過第2期排放標準4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6-04015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16/06/30 | 花蓮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5-06013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1/12/22 | 花蓮縣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0-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1/03/18 | 花蓮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0-03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海十二街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