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詹為名 | 董事 | 39.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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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估 | 2025/08/06 | 桃園市 | NT$300,000 | 查時廠內人員正生產作業中,經於再生水收集槽(消毒放流槽)進行採樣,水質檢驗結果氨氮為27.2毫克/公升(mg/L),結合餘氯為0.05毫克/公升(mg/L),自由有效餘氯為N.D.,大腸桿菌群為2.5×1000 CFU/100毫升,未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貴公司員工生活污水未依環評核定之處理流程運作妥善處理,致水質未符合環評承諾要求,是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4-08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一○二○巷三六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2/07/14 | 桃園市 | NT$300,000 | 未執行109年10月至12月之營運監測,亦未將其結果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1-07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一○二○巷三六號 |
| 移動污染 | 2017/09/27 | 臺北市 | NT$3,000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黑煙不透光率:1.3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908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街三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