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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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1/07 | 彰化縣 | NT$18,000 | 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於本縣福興鄉外中段791地號堆放水泥塊、磚塊、磁磚、塑膠桶、木板等經分堆之營建拆除物、及塑膠棧板等回收物,惟採行露天堆置及未採行任何防止地面水或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案經本局於114年3月12日派員查證屬實。前經本局以114年5月13日彰環稽字第1140026479號書函處分,另同意展延限期至114年8月8日完成改善。本局於114年8月22日派員至上開地點查驗,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未完成清除現場廢棄物並予以妥善貯存。再經本局以114年9月2日彰環廢字第1140049148號書函處分並限期114年10月31日完成改善,本局於114年11月5日派員至上開地點查驗,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未完成清除現場廢棄物並予以妥善貯存。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1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棋盤巷三○之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8/27 | 彰化縣 | NT$12,000 | 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於本縣福興鄉外中段791地號堆放水泥塊、磚塊、磁磚、塑膠桶、木板等經分堆之營建拆除物、及塑膠棧板等回收物,惟採行露天堆置及未採行任何防止地面水或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案經本局於114年3月12日派員查證屬實。前經本局以114年5月13日彰環稽字第1140026479號書函處分並限期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於114年5月22日前改善完成,改善內容為依法清除上述廢棄物並予以妥善貯存,不得再任意堆置,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改善前、中、後相片報請本局查驗。經臺端(即葉瑋工程行)申請改善期限展延後,本局以114年5月29日彰環稽字第1140030684號書函准予展延限改期限至114年8月8日。本局於114年8月22日派員至上開地點查驗,臺端(即葉瑋工程行)未完成清除現場廢棄物並予以妥善貯存。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08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棋盤巷三○之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5/08 | 彰化縣 | NT$6,000 | 臺端於本縣福興鄉外中段791地號堆放水泥塊、磚塊、磁磚、塑膠桶、木板等經分堆之營建拆除物、及塑膠棧板等回收物,惟採行露天堆置及未採行任何防止地面水或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上述行為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二款規定,經本局現場查證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05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棋盤巷三○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