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昆珉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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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7/1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本次申請變更事項中,包含變更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原專責人員已於113年8月30日離職,並由本局同意由機構負責人擔任代理人在案(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1338240400號函),並應於專責人員離職日(113年8月30日)起算後90日(至113年11月28日止)另聘,惟貴公司遲於114年5月7日始向本局辦理專責人員變更事宜,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7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民族一路一一八八號六樓之五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7/15 | 高雄市 | NT$6,000 | 據高雄市區監理所114年6月4日來函所示,貴公司車輛HAA-9903牌照已繳銷且非貴公司名下車輛,其先行過戶之行為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7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民族一路一一八八號六樓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