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趙于涵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6/01/06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2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58號),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使用清運機具(車牌號碼:BTQ-****)載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至浤欣有限公司-浤欣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未申報113年1月至5月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5-010007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與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六六號五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29 | 臺北市 | NT$12,000 | 事業採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事業廢棄物者,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2)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3-1001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六六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