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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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霖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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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4/30 | 臺中市 | NT$60,000 | 本局於114年3月4日前往本市大里區塗城路351巷58弄18號登記場所進行廢電子電器販賣業稽查,現場查核時,業者表示以一張新臺幣800元價格販售廢四機聯單,且無需交付舊機回收,聯單填載不實,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暨環境部「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八、(二)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 | 45-114-04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里塗城路三五一巷五八弄一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