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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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2/13 | 高雄市 | NT$1,200 | 案係循環署函轉民眾陳情案,貴商行於三民區熱河一街150號經營濟茶緣飲料店,其水果茶品項仍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並附佐證照片來自貴商行社群媒體貼文,所附照片水果茶裝盛材質為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飲料標籤註明:「濟茶緣(熱河店),1桶水果茶,(113年)11月18日9:56」,確有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由系統預帶,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45-114-0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一街一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