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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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2/08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1月8日11時3分至本市大社區萬金路641號旁土地(即大社區萬金段34地號)稽查,現場堆置廢棄水管、廢混凝土塊、廢鋼筋、廢磚塊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惟現場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現場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本局於114年11月13日11時25分請台端(即勝達工程行)至本局說明,台端坦承從事房屋整修工程,產出之廢棄物暫置於前開土地,違規行為屬實並將儘速改善,前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曁同標準第10條(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12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鳳龍巷六之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