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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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鳳山北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103/12/31 | 否 | |
| 104年度鳳山南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103/12/27 | 否 | |
| 103年度鳳山南區公園等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102/12/31 | 否 | |
| 103年度鳳山北區公園等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102/12/27 | 否 | |
| 103年度鳥松、仁武等區公園等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102/12/18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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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12/24 | 高雄市 | NT$6,000 | 查台端(即甲將環保工程行)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約於111年11月中旬,由司機駕駛清除車輛在雲林縣各地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後,返回貴行位於雲林縣斗南鎮光興路89號之場址貯存。前述貴行未依規定貯存及轉運廢棄物之行為,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容辦理,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3-12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寶興里建興路八一之一號六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12/24 | 高雄市 | NT$6,000 | 查台端(即甲將環保工程行)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貴行實際負責人林尚永於111年1月至10月間,為「永裕不銹鋼有限公司」、「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漢德威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廢棄物;亦與信鼎岡山股份有限公司(即本轄岡山垃圾焚化廠代操作廠商)簽訂「廢棄物代焚化處理契約書」,約定高雄市及外縣市之廢棄物處理服務費用及處理量,然其因同時超收其他尚未經核准進場廠商之廢棄物及外縣市之廢棄物,經比對虛偽申報量共計溢報152.17公噸(其中50公噸為外縣市廢棄物),貴行因而獲得短繳16萬5,000元(計算式:每公噸差額3,300元*50公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前述貴行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正確營運紀錄部分,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4-113-12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寶興里建興路八一之一號六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22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本局勾稽甲將環保工程行111年1月至10月環境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並與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焚化廠)及中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進廠紀錄比對後,發現111年2月至6月、9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有清運量申報錯誤、漏報、廢棄物代碼申報錯誤之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6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寶興里建興路八一之一號六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2/2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事業清除車輛(〇〇〇-〇〇)110年1月14日清運「〇〇公司〇〇廠」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仁武垃圾焚化廠,經該廠人員發現車內廢棄物夾帶捲狀物(廢塑膠薄膜捲及廢纖維棉布捲),因與進廠確認單填報內容不符,加上廢布捲尺寸過長超過允收標準,不符該廠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2、17項規定,爰予以退運,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0-0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3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寶興里建興路八一之一號六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09/14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4-090005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義和里義和路二○一之三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