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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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水建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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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6/01/22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14年12月10日11時46分會同湖內分局崇德派出所警員至高雄市田寮區月球路23之2號對面馬路上攔檢,查獲趙永富駕駛臺端所有車輛(車牌:KEM-2258)清除營建剩餘土石方(磚塊、土、石、混凝土塊)行經該路段,惟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茲依法舉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5-01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五七九巷七之一號五樓 |
| 固定空污 | 2025/02/27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月21日20時34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發現該址有明顯火勢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經查該址燃燒廢木料、塑膠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惟無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4-02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五七九巷七之一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