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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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10/09 | 花蓮縣 | NT$60,000 | 一、本局於113年9月3日以電話聯繫業者,因業者長期居住外縣市,本局委託新翊公司巡查人員輔導業者登記相關事宜,後續業者於113年9月5日提送相關申請佐證資料。二、旨案業者雖已完成登記相關事宜,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暨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依第16條第4項或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300,0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已違規在案,將依該行為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函請行為人提 出陳述意見,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 45-113-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花蓮縣鳳林鎮鳳智里光華路九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