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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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智文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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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0/20 | 桃園市 | NT$6,000 | 查臺端領有新北市政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新北市廢丙清字第0226號),案經本局114年9月17日派員至本市平鎮區金雞湖路22之7號稽查,查獲臺端於案址轉運廢食用油2年餘,收受之廢食用油(D-1705)來源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之餐飲業者,經檢視臺端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將收受之廢食用油(D-1705)載運至案址貯存及轉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14-10003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二九一巷一一弄二三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9/20 | 新北市 | NT$6,000 | 臺端經營之權溙企業社為本市核可之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1新北市廢丙清字第0226號),經本局112年4月25日於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營運紀錄申報資料,發現臺端未申報111年12月及112年2月至3月之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2-09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二九一巷一一弄二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