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鼎工程行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3 , 08: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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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王銀海
統一編號
91129167
成立日期
2021/05/27
資本額
2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村16鄰員山132之542號1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王銀海 100%

營業項目

  • 檔土支撐及土方挖填工程(431014)
  • 其他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431099)
  • 未分類其他運輸輔助(529099)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動產抵押 富鼎工程行 91129167 2025/02/07 2035/02/06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488018 3,164,760 (新台幣)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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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移動污染 2025/04/25 苗栗縣 NT$500 貴行所有車輛(車號:KEK-9187)於114年3月26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4-040944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村員山一三二之五四二號一樓
    事業廢棄物 2023/09/20 新竹縣 NT$60,000 經查貴事業所有車輛,由何○○於112年○○月○○日載運剩餘土石方從新竹市○○路工地出發,欲載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行經本縣○○鄉○○路○○巷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及本局稽查,發現前述車輛未隨車攜帶證明文件(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2-09001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村員山一三二之五四二號一樓
    事業廢棄物 2023/07/04 苗栗縣 NT$60,000 本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查獲司機何文章駕駛貴行權屬車輛(車號:KEK-918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2-07000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新珊一路八一號一樓
    一般廢棄物 2022/07/29 寶山鄉 NT$120,000 本隊人員於111年3月30日13時43分左右與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員警,在寶山鄉新湖路4段柑崎幹86號電桿旁道路,會同稽查發現司機林○翔駕駛KEK-9187號自大貨車載運清除一車紅色含磚角、石塊之剩餘土石方約8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依據111年7月11日行政調查談話記錄所述,司機林煜翔是公司派出載運的,產生源是二重埔工地產出,處理處所是南寮的土資場,有請領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只是我們當天沒出示,產生源是合法開挖的工程案等云云,所述皆與常理相悖,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且違反人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屬情節重大,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9條第一項,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汙染程度A=1,汙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裁處罰鍰120,000元整。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1-111-07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新珊一路八一號一樓
    一般廢棄物 2021/12/24 寶山鄉 NT$60,000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林○翔駕駛所有車輛(車號:KEK-9187)載運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等約8立方米,未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且110年12月20日行政調查通知富鼎工程行未到。依據110年11月2日現場稽查紀錄駕駛所述是從新竹市明湖路夜市那載的,是富鼎工程行指派的,還不知要載去那裡,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1-110-12000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新珊一路八一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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