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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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1/12 | 臺中市 | NT$60,000 | 1.貴社位於本市大雅區昌平路四段10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67-08號),案經本局於106年11月20日前往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貴社逕將廢水(含作業廢水、冷卻水塔及洗滌廢水)流至未經核准之原水槽、pH調整槽、混凝膠凝槽、沉降槽、放流調整槽、放流槽及砂過濾器等單元,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貴社已於106年12月27日(改善期限:107年1月29日)以106搢豐(水)字第02號函檢附許可變更申請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7-0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一○二號 |
| 水污染 | 2017/05/09 | 臺中市 | NT$1,020,000 | 貴社於本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102號從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67-06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督隊)於106年3月28日前往督察結果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9.2(限值:6-9)及懸浮固體檢測值:1,040mg/L(限值:3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05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一○二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3/03/06 | 臺中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41-102-0328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一○二號 | |
| 固定空污 | 2010/11/29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099-11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 | 臺中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