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張安平 | 董事長 | 100.00% |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薛人禎 | 董事 | 100.00% |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邱玉梓 | 董事 | 100.00% |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于明仁 | 監察人 | 100.00% |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5/10/22 | 高雄市 | NT$1,000,000 | 貴公司高雄廠於114年7月14日發生火災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本局於114年7月18日以高市環局稽字第11437262100號函勒令貴公司高雄廠其他電池製造程序(M01)製程停工,另火災事故中未波及其他電池製造程序(M01)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三溴甲烷及第四類順丁烯二酸酐,製程停工故無法再運作毒化物。本局於114年9月4日派員前往發現貴公司自114年7月22日收到本局勒令停工函,貴公司遲於114年8月27日才提出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申請,已超過一個月,且並未於114年7月22日停止運作之日起14日內提出申請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規定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本局核准辦理。貴公司業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二、販賣或轉讓他人。三、退運出口。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之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 | 34-114-100002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5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三號一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5/09/25 | 高雄市 | NT$3,195,000 | 貴廠因作業過程管理不當使電池過熱自燃造成火災,致粒狀污染物及燃燒異味等逸散至廠外,惟未適當收集、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20-114-09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里長春街一六號 |
| 營建工程 | 2022/05/16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辦理「三元能源科技高雄鋰電池廠新建工程(管制編號:E110EB1045-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派員於111年4月8日至場督察,發現有:營建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記缺失點數10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共記缺失點數14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23-111-05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段一小段一○五九之一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