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彥豪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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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09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X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9號〉,機構負責人陳X豪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新X區新X里信X街3X號,於113年1月19日變更為臺南市新X區新X里華X街7X巷1X號在案,惟貴公司113年12月19日以敏捷字第1000001X28號函附相關資料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時,經本局發現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4000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華興街七二巷一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3/21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臺南市廢丙清字第0059號〉,負責人陳○○兼任清除技術員,惟查貴公司勞工保險及技術人員等相關資料,本局發現陳○○於112年1月13日因職務調整未兼任清除技術員,並於同日另聘陳○○為貴公司清除技術員。貴公司迄至112年2月9日以敏捷字第1000001026號函附相關資料辦理清除技術員之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十五日內報請本局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2-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華興街七二巷一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