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5/08/26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4年7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617-00號),現場E101污染源印刷機操作中(油墨已倒入槽體內,廢氣有收集至防制設備內),發現A201廢氣焚化爐之爐內燃燒溫度233℃,未符合許可核定780℃~900℃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8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二六七巷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24/05/15 | 南投縣 | NT$320,000 | 貴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使用油墨及有機溶劑,依據貴公司申報之原物料憑證資料,貴公司110年第2季至112年第2季使用油墨及含揮發性溶劑原物料數量計148.943公噸(年平均用量約66公噸/年),屬環境部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迄今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5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草屯鎮御史里里玉成路一之六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