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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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1/28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集塵灰及廢木棧板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40-114-11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富路五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0/29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本局人員於114年9月15日上午10時05分至本市大樹區大坑路112之10號稽查,現場堆置木棧板及廢鐵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惟現場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前述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暨同法第10條(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10004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富路五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