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家禾 | 董事 | 4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6/01/05 | 桃園市 | NT$6,000 | 查現場產品為塑膠粒原料,惟思邁實業有限公司將產出之產品販售至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製作固體再生燃料(SRF)與共通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附表規定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同性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3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 | 40-115-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里南崁路二段二二八巷二七三弄二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0/18 | 苗栗縣 | NT$84,000 | 本局於111年7月12日前往「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苗栗縣造橋鄉10鄰雙鵝山22號)(下稱明鴻企業社)稽查,發現廠內貯存大量汽車修配廠拆解產出約200公噸以上廢棄物(廢泡棉、椅墊、塑膠、橡膠等)及收受太空包裝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案經警方調查,始悉部分廢塑膠混合物事業產源為貴公司。 經查明鴻企業社貯存在場內之廢塑膠混合物夾雜塑膠、玻璃、石塊、纖維布等廢棄物,經本局114年8月26日配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搜索並訊問貴公司負責人,貴公司負責人坦承將廢塑膠混合物交由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明鴻企業社非法堆置於苗栗縣造橋鄉10鄰雙鵝山22號廠房中。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40-114-10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里南崁路二段二二八巷二七三弄二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