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陶淑芬 | 董事 | 1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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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11/03 | 高雄市 | NT$62,4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橋下有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排出,人員沿上游巡查發現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前排水溝內有一放流口正在排放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及放流口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44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八九號 |
| 水污染 | 2025/09/26 | 高雄市 | NT$33,6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8月11日10時30分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18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學需氧量1,11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7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9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八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