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翔恩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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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7/21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113年6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已有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即自行再利用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13年1X月2X日環事廢裁字第1131X5311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於113年9月4日函文通知陳述意見時限期於113年10月18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經查貴公司於113年5月15日群字第11305150X號函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新設審查,經本局113年6月12日環事字第11300755X3號函通知應於113年7月25日前完成補正,惟貴公司仍未完成補正,本局113年8月1日環事字第1130099013號函予以駁回,駁回後迄今仍未再提送至局,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40-114-07002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五○號C棟 |
| 事業廢棄物 | 2024/11/29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113年6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已有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即自行再利用行為。 |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3-11005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環工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