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林信宏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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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9/08 | 桃園市 | NT$32,000 |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興隆路99號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作業(廢塑膠買賣),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1日接獲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火警派員前往該址稽查,巡視該址前溝渠見有消防廢水外流情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一再要求貴公司到場進行應變作業,惟貴公司能防止卻未防止,致消防廢水流入廠旁溝渠續流至大坑缺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9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金星里南京路一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20 | 桃園市 | NT$720,000 | 貴事業於112年7月27日報運出口PLASTIC ROW MATERIAL PS FORM STRIP一批(報單號碼AA//12/277/W0943),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下稱環管署)於112年8月17日派員會同基隆關及貨主代表等人員至基隆港聯興貨櫃場協助查驗,經抽驗開櫃(櫃號:SEGU4536557)檢視來貨為太空袋盛裝塑膠片、鋁塑膠片、礦砂及不明土塊(疑似爐渣),經基隆關聯絡貨主表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本案經現場檢視該批貨物有塑膠片夾帶鋁塑膠片等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礦砂及不明土塊(疑似爐渣)因無檢測資料無法確認廢棄物有害性,另案依「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疑義案件認定標準作業程序」移請基隆關依權責辦理。本案後續經基隆關112年10月11日基普業一字第1121029293號函回覆環管署,逕予認定該批貨物之疑似爐渣不明土塊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在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本案輸出事業廢棄物未申請許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 | 40-112-11006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金星里南京路一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02 | 桃園市 | NT$240,000 | 貴事業於112年7月28日報運出口PLASTIC ROW MATERIAL PS FOAM STRIP一批(報單號碼 AA//12/277/W0948,櫃號TCLU9613001、CMAU6701281),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7日會同基隆關與貴事業代表等人員至聯興貨櫃場會勘,據貴事業代表表示該批貨物(共2櫃)內容物一致,經基隆關及貴事業代表同意開櫃(櫃號TCLU9613001),檢視來貨為廢塑料(熱塑型)夾帶廢電線電纜,另查該批貨物並無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相關文件。依據環保署111年編製「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參.三.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混合五金廢料15.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故上述貨物(含廢電線電纜)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非屬產業用料,其輸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辦理。貴事業未取得輸出許可逕行輸出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2-09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金星里南京路一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3/15 | 桃園市 | NT$120,000 | 貴事業於112年2月15日報運出口PLASTIC WASTE一批(報單號碼AA/12/262/F2012),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112年2月17日派員會同基隆關及貨主代表等人員至基隆港聯興貨櫃場協助查驗,經抽驗開櫃(櫃號:YMLU8867840及TCNU3179050)檢視來貨為廢塑膠混合物,由鐵絲綑綁,混合多樣廢塑膠,並夾雜土壤、石塊及廢布等髒污物,經聯絡貨主表示無法提供買賣證明。本案貨主會勘後提供資料説明該批貨物為均質PET塑膠膜,惟依現場開櫃查驗結果係混合多樣廢塑膠,且夾雜多量土壤及少量石塊、廢布等廢棄物,參考環保署107年編製「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熱塑型廢塑膠及廢紙】圖片,第39頁不合格-熱塑型廢塑膠(附著土壤-廢塑膠膜)之態樣,本案不符環保署107年10月4日環署廢字第1070078986號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熱塑型廢塑膠要件(出口熱塑型廢塑膠,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該批貨物屬廢塑膠混合物且附著土壤,不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立頂環保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貴事業於112年2月15日報運出口PLASTIC WASTE一批(報單號碼AA/12/262/F2012),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112年2月17日派員會同基隆關及貨主代表等人員至基隆港聯興貨櫃場協助查驗,經抽驗開櫃(櫃號:YMLU8867840及TCNU3179050)檢視來貨為廢塑膠混合物,由鐵絲綑綁,混合多樣廢塑膠,並夾雜土壤、石塊及廢布等髒污物,經聯絡貨主表示無法提供買賣證明。本案貨主會勘後提供資料説明該批貨物為均質PET塑膠膜,惟依現場開櫃查驗結果係混合多樣廢塑膠,且夾雜多量土壤及少量石塊、廢布等廢棄物,參考環保署107年編製「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熱塑型廢塑膠及廢紙】圖片,第39頁不合格-熱塑型廢塑膠(附著土壤-廢塑膠膜)之態樣,本案不符環保署107年10月4日環署廢字第1070078986號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熱塑型廢塑膠要件(出口熱塑型廢塑膠,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該批貨物屬廢塑膠混合物且附著土壤,不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2-03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金星里南京路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