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石瑞寶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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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11/05 | 桃園市 | NT$3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55號),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22日派員至本市桃園區富國路211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含廢木材、廢塑膠、水泥塊、磚瓦),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13-1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長德里愛七街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2/20 | 桃園市 | NT$24,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10月20日派員至本市桃園區富國路211號(桃園區星見段475地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廢木材、廢塑膠、水泥塊、磚瓦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2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復於112年12月12日派員複查,經查現場仍堆置前揭廢棄物,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仍逕行貯存廢棄物,未完成改善缺失。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13-02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長德里愛七街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22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55號),案經本局於112年10月20日派員至本市桃園區富國路211號(桃園區星見段475地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廢木材、廢塑膠、水泥塊、磚瓦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代碼:D-0599),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12-11006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長德里愛七街三○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3/09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於111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本市桃園區富國路211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地點堆置大量(廢塑膠、廢鐵等)經分類後從事販賣行為,屬共通性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3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長德里愛七街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