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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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8/21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305巷37號從事倉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3年7月28日發生火警事故,惟因災後廢棄物尚未清除,經大雨沖刷,導致藍綠色廢水由廠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8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5/07/31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3年7月28日發生火警事故,惟因災後廢棄物尚未清除,經大雨沖刷,導致綠色廢水由廠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7004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5/07/10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3年7月28日發生火警事故,惟因災後廢棄物尚未清除,經大雨沖刷,導致藍綠色廢水由廠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7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5/06/12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3年7月28日發生火警事故,惟因災後廢棄物尚未清除,經大雨沖刷,導致黑色廢水由廠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6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5/06/12 | 桃園市 | NT$30,000 | 貴公司113年8月16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至113年8月19日,俟改善期限屆滿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1日派員前往複查,查該公司仍有深色廢水由廠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6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5/04/07 | 桃園市 | NT$45,000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305巷37號從事倉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28日20時9分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經派員前往稽查,於113年7月29日6時25分發現貴公司火災之消防廢水未有使用相關設施圍堵收集,導致該股消防廢水經廠內溝渠流至場外地下涵管再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日9時許命貴公司立即圍堵該股消防廢水,惟至10時15分止該股消防廢水仍未確實圍堵及清理,持續流入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且本局檢測受污染區域之水體水質,確定大量排放污染物且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鉛、銅、鎳)有害公眾健康之虞,影響附近水體品質,導致污染仍往下游南崁溪擴大。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4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 水污染 | 2024/11/05 | 桃園市 | NT$3,0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305巷37號從事倉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28日20時9分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經派員前往稽查,於113年7月29日6時25分發現貴公司火災之消防廢水未有使用相關設施圍堵收集,導致該股消防廢水經廠內溝渠流至場外地下涵管再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日9時許命貴公司立即圍堵該股消防廢水,惟至10時15分止該股消防廢水仍未確實圍堵及清理,持續流入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且本局檢測受污染區域之水體水質,確定大量排放污染物且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鉛、銅、鎳)有害公眾健康之虞,影響附近水體品質,導致污染仍往下游南崁溪擴大,另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16日、8月21日及9月23日前往稽查,惟貴公司災後產生皆未清除完畢,經大雨沖刷,仍導致有色廢水由場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風尾坑溪致明顯色差。綜上,上述行為已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款稱之情節重大,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1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