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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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6/01/14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辦理民眾陳情愛河(本市仁武區北屋排水)有乳白色廢水案件稽查,經本局派員至北屋排水巡查,發現北屋排水確實有一股乳白色液體流入,沿上游巡查發現貴大樓放流口(編號:D01)正排放乳白色液體於道路側溝內,後注入北屋排水進而污染承受水體,本局人員立即採水檢驗水質,水質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2.2 mg/L(標準限值為50mg/L),污染事實明確,再查,該址位於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5-01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北屋北街九三號一樓 |
| 噪音污染 | 2021/04/01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本局於110年1月3日13時25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北屋南街100號對面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工地使用動力機械升降設備,造成明顯機具運轉噪音妨害環境安寧,經查貴公司並無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許可文件,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旨述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0-04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左營區文恩路一六五號三樓之一 |
| 噪音污染 | 2020/02/09 | 高雄市 | NT$3,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9年1月19日7時45分前往仁武區八卦段36地號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使用動力機械-起重機進行吊掛作業,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局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09-02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左營區文恩路一六五號三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