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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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4/05/09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KLB-7158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14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旗山區太平里旗新街二五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18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案係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會同轄區警員於112年8月4日10時35分前往本市田寮區秀峰3號前方產業道路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斗(駕駛員:彭志煌;車號:KOE-52O2)載有營建剩餘土石方,且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僅出示土方來源證明書,非法定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9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太平里旗新街二五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3/30 | 彰化縣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C-9229,半拖車車號:HBB-6036)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0月22日至本縣福興鄉永豐段1543地號,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查獲並通報本局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301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太平里旗新街二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