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元弟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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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3/10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號),稽查時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檢驗,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3.69(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4-03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金寮里光武街三○巷一一號 |
| 水污染 | 2020/10/12 | 新北市 | NT$1,638,000 | 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經查製程皮膜作業區旁有一集水井槽,未登載於許可中,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另查廠內皮膜作業清洗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逕以管線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聯外大排水溝,核屬繞流排放。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 30-109-10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金寮里光武街三○巷一一號 |
| 水污染 | 2012/06/14 | 新北市 | NT$8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1-06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樹林區金寮里光武街三○巷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