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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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霄發電廠報廢設備拆除工作(含標售)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 103/02/18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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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6/28 | 苗栗縣 | NT$10,000 | 貴事業113年3月15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獲未依規定每日確實記錄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等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30-113-06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柚子樹坑一○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0/06/01 | 苗栗縣 | NT$350,000 | 1.依據「小山勇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承諾每期完工後應停工,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經核准不得進行下一期填土工程,本案依現場查核結果,土石方填土作業高程已達第三期土石堆置量,貴公司未依承諾執行。2.本開發案場區配置中輪胎清淨池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2-11圖面所示不符。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9-06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柚子樹坑一○號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7/11/08 | 苗栗縣 | NT$300,000 | 1.依現場查核,本開發案土石方填土作業高程已達第二期,惟原承諾每期完工後應即停工,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經核准不得進行下一期填土工程,貴公司未依承諾執行。2.本開發案場區配置中輪胎清淨池、施工中臨時道路、土石臨時堆置方式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2-11圖面所示未相符。3.現場加工設備及配置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3-4~11所載未相符4.105年8~10月環境監測空氣項目未於期限內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6-11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柚子樹坑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