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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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祉茵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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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10/21 | 臺南市 | NT$1,200 | 貴商號「小風餐飲企業社」於本市新市區新市里華興街114號1樓經營連鎖飲料品牌「淳菊堂-新市華興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中之連鎖飲料店範疇;然經本局111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店查核,該店在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飲料時,未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優惠,亦無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ˍ元」。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45-111-10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11年4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11050368號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3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項次十規定裁處。 | 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華興街一一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