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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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3/06/26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局派員於112年5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有廢水回收至製程使用,惟進流端(T01-01)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損壞,前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 | 30-112-06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2/12/30 | 高雄市 | NT$2,400 |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1-1213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水污染 | 2017/08/21 | 高雄市 | NT$195,000 | 貴公司從事00業,經本局於106年6月19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貴公司因鍋爐油槽破裂,導致重油外洩,經廠內排溝流至廠外,再經廠外水溝流入地面水體,現場已會同貴公司人員於廠內排溝及廠外地面水體確認重油來源無誤,現場已拍照存證。據貴公司人員表示於106年6月17日已發現有油氣味,惟未發現洩漏。貴公司疏漏重油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026號),由貴公司人員收執,限期貴公司於106年6月21日14:00前清理改善完成,本局於106年6月21日14:10執行複查,貴公司尚未清理改善完成,本局爰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予以延長限期改善期限至106年6月22日14:00前清理改善完成,本局於106年6月22日14:00執行複查,貴公司已完成清理,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法防治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6-08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5/12/04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4-12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 水污染 | 2013/08/31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2-08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 水污染 | 2013/01/30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01004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
| 水污染 | 2013/01/04 | 高雄市 | NT$14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10005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