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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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6/05 | 桃園市 | NT$6,000 | 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本局於114年4月21日勾稽發現台端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8之規定,主動連線申報114年3月之營運紀錄,包括其接受委託清除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4-114-06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嶺頂里國園一街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6 | 桃園市 | NT$6,000 | 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12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111年7月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已於111年6月2日變更負責人姓名,惟臺端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1-07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福祿里五福一路一七七號三樓之二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6 | 桃園市 | NT$6,000 | 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12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111年7月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臺端所屬事業和鑫旺環保企業社已於111年6月2日變更公司地址,惟臺端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1-07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福祿里五福一路一七七號三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