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馮瀅家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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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11/14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即玄尊企業社)所有自用小貨車 (車號:AXQ-****) 載運廢棄物(廢木材棧板,廢棄物代碼:D-0701),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內欄位皆未填寫,經移案本局依法認定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11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八九五之一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