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3/24 | 臺中市 | NT$1,200 | 經查本局於114年2月27日派員前往台端位於本市北區錦平街27號營業場所查核,現場有座位區供民眾內用,係屬有店面之餐飲業,店內外帶使用塑膠類材質免洗餐具(碗),並於現場裝盛販賣,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環境部112年6月29日環署基字第1121070544號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第2點第2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45-114-03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臺中市北區錦平街二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