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尚玟 | 董事 | 5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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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1/12/09 | 屏東縣 | NT$5,000 | 車輛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1(m¯1),超過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10-1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中山北路七六二巷九號 |
| 水污染 | 2017/08/31 | 臺南市 | NT$264,000 | 貴公司公司安定營業所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保警察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作業製程:聚氯化鋁攪拌加碳酸鈣-液鹼調pH成份-聚氯化鋁-過滤-分裝,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化工業,貴所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未妥善收集製程產生之酸性廢液,逕自由雨水道棄置於廠外水體(曾文溪),現場廢水檢測pH3.8,有害健康物質銅檢測值0.058mg/L;總鉻檢測值0.153mg/L;鉛檢測值0.076mg/L;鎳檢測值0.186mg/L,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情形重大行為。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6-0800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一○號 |
| 水污染 | 2017/06/06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永科廠從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科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廢水產生、處理後及回收前均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6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2/19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5-12006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一○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3/08/07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2-08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中山北路七六二巷九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3/08/07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2-08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中山北路七六二巷九號 | |
| 移動污染 | 2011/07/22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0-07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之1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項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中山北路七六二巷九號 | |
| 移動污染 | 2011/06/07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0-06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中山北路七六二巷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