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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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1/19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9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R-0701廢木材、R-0601廢紙、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R-1306廢鐵容器、R-0204廢塑膠容器,堆置位置與事業廢棄物計畫書中廢棄物貯存區配置圖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9-110029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五福路一三六號、新中路一一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19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9月30日派員稽查,廠區堆置之事業廢棄物R-0701.D-1801.R-0601.D-2399.R-1306.R-0204.D-0902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英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9-11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五福路一三六號、新中路一一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1/22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8年10月30日派員至本市鹽水區橋南里五福路136、142號稽查,稽查時至貴公司由環保專責人員陪同,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108年08月01日府環事字第1080515528號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廠內見有堆放R-0701廢木材、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未依該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堆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1100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一二○巷一三號六樓之一 |
| 固定空污 | 2019/07/29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於貴公司洗滌塔(編號:A003)發現現場監測儀表洗滌液流率(位置:設備旁)為1.9 m3/h(換算後為31.66 L/min),與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洗滌塔(編號:A002、A003、A004) 洗滌液流率設計值:500,操作值:100~500 L/min不符合,另查核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799-01號),發現印染整理程序(M01)(110033)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2、污染源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03、E008、E010、E011、E013/定型設備、E004/染色、水洗作業區,紀錄項目:產品產出量,紀錄週期:每日乙次,皆未作成紀錄,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8-07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一二○巷一三號六樓之一 |
| 固定空污 | 2015/12/02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20-104-1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1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一二○巷一三號六樓之一 | |
| 固定空污 | 2014/10/03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0條 | 20-103-100002 |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一二○巷一三號六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