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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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0/09/15 | 臺南市 | NT$2,97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09年7月20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現場檢測pH值為9.8,(標準值6.0~9.0),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7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19 mg/L,(標準值30 mg/L);銅檢驗值6.13 mg/L,(標準值1.2 mg/L);鎳檢驗值22.9 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9-09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南興里中山十街四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