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長信 | 董事 | 36.8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水污染 | 2024/03/01 | 臺中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3年1月15日11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作業產生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排放於溝渠致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3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附表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7/11 | 臺中市 | NT$6,000 | 本局於112年5月5日18時1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清理廠內豆渣(植物性殘渣,廢棄物代碼:R-0120)過程中因收集管道未妥善管理致豆渣污染周邊路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2-07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2/03/03 | 臺中市 | NT$4,800 | 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337號)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10年12月27日12時34分派員前往上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廠外水溝有白色污染物殘留痕跡致影響環境衛生,續查係貴公司製程殘渣所致,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1-0303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
| 水污染 | 2020/04/01 | 臺中市 | NT$40,000 | 現場查獲作業產生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排放於溝渠致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9-04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
| 水污染 | 2019/10/23 | 臺中市 | NT$30,000 | 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92mg/L(標準值:30mg/L)、生化需氧量為656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1,540mg/L(標準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8-10009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0/21 | 臺中市 | NT$1,200 | 豆渣流至周界外溝渠致豆渣污染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8-10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三三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