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鈺棋 | 董事 | 50.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標售廢鋼鐵350公噸等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 099/05/25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5/01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月28日未具文號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復於108年3月27日函檢送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申請文件(第1次修正版),發現負責人住址業於107年8月10日遷址為本市苓雅區林圍里7鄰廈門街79之3號,未於事實發生(107年8月10日)後30日內(107年9月1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8-05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義街一二六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1/20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44-105-0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義街一二六號 | |
| 移動污染 | 2015/09/01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4-09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義街一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