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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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4/06/27 | 高雄市 | NT$90,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貴公司有排放廢水至大排水溝之情事,本局為辦理稽查作業,爰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貴公司廠房檢查廢棄物(廢水)貯存情形,惟貴公司人員不配合本局稽查,又請本局人員離開貴公司廠房並將大門關閉深鎖,貴公司規避檢查之意圖明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06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正心路三九○巷二一二號 |
| 水污染 | 2024/05/28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3日10時0分前往該址稽查,於該址廠房後方排水口發現一股廢水排放至後方大排水溝中,且大排水溝內已累積大量浮油及食物烹煮殘渣,入場查察發現係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作業(調理包),將烹煮肉塊產生之廢水直接排放至後方大排水溝,於排放口處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NAW24400244):生化需氧量2030mg/L(標準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3700mg/L(標準限值:100mg/L)、水溫38.6°C(標準限值:35°C),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廠房係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5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正心路三九○巷二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