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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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7/05/04 | 臺中市 | NT$10,000 | 1.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六街10號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16-04號),經本局於106年3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所使用之廢水處理設施與經本局審查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載內容不符,顯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3月31日以未具文號函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變更申請文件資料,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5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松山區基隆路一段四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