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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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向慶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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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2/09/21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1年6月14日派員前往桃園區幸福路28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家慶環保企業社,領有本府核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身分,惟臺端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從事廢鐵(R-1301)之批發零售業無設貯存場,逕行於該址貯存瓦斯空桶(廢鐵R-1301),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運作。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09003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下湖街二四六巷六六弄三八號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1/12/30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所屬家慶環保企業社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業務,惟查現場廢電子電器貯存設置未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檔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掉落或倒塌等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6款 | 45-110-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及附表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下湖街二四六巷六六弄三八號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1/11/08 | 新北市 | NT$60,000 | 臺端經營之家慶環保企業社(本市林口區麗林段876、884及885地號)稽查:1.現場貯存廢照明光源,惟發現廢照明光源貯存場地未有防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設施未標示且未分區、分類亦未設置護網或其他防止掉落、傾倒或崩塌等必要措施;未有1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款。2.現場廢鉛蓄電池貯存於未密閉鐵籠中,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貯存容器未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且貯存區未設有嚴禁煙火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8、10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0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 | 45-110-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款及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8、10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下湖街二四六巷六六弄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