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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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飛鵬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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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10/11 | 桃園市 | NT$96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10日會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及永安派出所員警至桃園大圳12支線6號池勘查,稽查時見有一貨車停放(車牌BZL-9529,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經詢問司機表示豆渣係公司產出後老闆派其至該魚池倒豆渣餵魚;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14年6月12日前往本市大溪區石園路276巷112號追蹤,查該址廠房即臺端所經營之浢家莊食品,從事豆類製品製造業,經會同臺端得知該廠與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皆為臺端所有。另查廠內製程為原料(黃豆)>浸泡>研磨、蒸煮(1台)>壓固成行(2台)>油炸機(1台)>即為成品,稽查時現場油鍋作業中,經現場量測該廠廠房作業面積(22.4公尺*20.0公尺=448平方公尺),且廠內設有1台0.3噸柴油鍋爐(現場掛牌馬力為20HP,經換算後為14.914KW),明顯已達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規模,係屬環境部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程序-食品油炸作業程序),惟臺端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前開程序行為。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10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源里石園路二七六巷一一二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0/11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前於114年6月10日會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及永安派出所員警至桃園大圳12支線6號池勘查,稽查時見有一貨車停放(車牌BZL-9529,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本局再於114年6月12日派員追蹤,前往本市大溪區石園路276巷112號稽查,查該址廠房即臺端所經營之浢家莊食品,從事豆類製品製造業,經會同臺端得知該廠與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皆為臺端所有,惟臺端未依規定將豆渣交由合法畜牧場,與再利用規定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14-10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溪區瑞源里石園路二七六巷一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