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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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 | 2020/12/08 | 花蓮縣 | NT$3,000 | 1. 本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0月24日接受民眾陳情使用卡拉OK噪音,本局稽查人員於109年10月24日23時30分前往稽查,該業查證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供人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違反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13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之規定,併同法第23條辦理。2. 本案業於109年11月4日府環空字第109021756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09年11月17日送達並由代表人簽收,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09年11月17日止○○於109年11月12日提出陳述意見,本府依規辦理陳述意見審查。3. 本案該業違規事證洵屬明確,本案已勸導業者遵行本縣管制公告後再次違反公告規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及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逕行告發處分並處以新臺幣3,000元罰緩。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09-12000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稻香村廣賢路一段五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