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曾淑萍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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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11/04 | 高雄市 | NT$62,4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橋下有混濁廢(污)水排出,人員沿上游巡查發現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55號工廠前排水溝內有一放流口正在排放乳白微黃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及放流口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160 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5,32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1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五五號 |
| 水污染 | 2025/10/02 | 高雄市 | NT$62,400 | 案係民眾陳情暨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於114年8月22日22時20分在貴公司廠房前道路側溝發現有混濁乳白色廢(污)水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追查係貴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內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製造(以黃豆為原料製作豆腐),廠內設有簡易廢(污)水處理設備,惟未能有效處理製程產生之廢(污)水逕予以排放至廠外,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pH4.62(標準限值6~9)、懸浮固體75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552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10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五五號 |
| 水污染 | 2025/09/22 | 高雄市 | NT$33,6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8月8日19時08分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55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白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製作豆類製品相關作業,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93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6,32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8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五五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2/05/05 | 高雄市 | NT$1,200 | 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破碎豆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11-0501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五五號 |